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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可见,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应为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日期。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但法院还是会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可见,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应为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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