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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网店后台偷红包,离职员工获刑三年半

2018-07-17 07:00:31 | 来源:互联网

通过事前掌握的账户名和密码,私自登录他人天猫店铺,28岁的离职员工刘某利用设置购买商品赠送红包、话费、流量的方式窃取21万余元。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当庭宣判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3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通过此种方式盗窃的案件。

离职员工5个月盗21万元

刘某从事网店运营工作,2017年4月,其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了不懂网店运营的被害人处工作,负责为被害人注册天猫网上专卖店铺并进行产品编辑。两周后,刘某离职。

两个月后,刘某偶然发现之前所用的账户名和密码还能登录,于是他登录到店铺后台,发现虽然无法将店铺对应的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直接转出,但可以将原来不送红包的商品修改为购物自动送红包。

刘某给原价20-50元不等的商品设置了499元的支付宝红包或黄金红包,设置后他马上通过自己的账户购买商品获得返现,5个月内共获取21万余元。通过此类手法,他还领取了话费红包和流量红包,另造成被害人损失6000余元。

2017年底,店铺聘请的新运营总监到岗后发现后台账户资金异常,刘某的行为才被发现。被害人报警后刘某被捕,其家属帮助退赔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同意退还全部案款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天猫店铺的账号和密码是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所以不是偷,不应当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同样认为刘某不构成盗窃罪,刘某与店铺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

在公诉人对刘某的讯问中,刘某确认在偷设返现奖励时自己已经离职,在案证据也确认了此前店铺从未设置过返现红包,刘某在店铺时的工作范围不包括设置红包。

对于剩余款项,刘某表示愿意退赔,在法庭主持和公安机关协助下,刘某家属向被害人继续退赔了12万元。

犯盗窃罪获刑三年半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宣判后,刘某并未当庭提起上诉。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的原因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量刑时差别很大,前者明显较轻,而两者的差别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并利用了这种便利。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利用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账号及密码实施犯罪,但一方面在实施犯罪时其已经离职,不再具有合法使用权限;另一方面,刘某在职期间其职务也仅为申请店铺、编辑产品等,不包括为产品设置返现奖励,也就是说他并没有经手账户内钱款的权利,所以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官提醒,随着电商日渐成为主流的零售渠道,涉网店的侵财类犯罪日益增多、手段不断翻新,但从业者的警惕性并没有随之提高。对于店铺经营者而言,对账号及密码要做好保密工作,尤其是在出现人员流动的情况下,要谨记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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